物联网推广应用示范项目
发布时间:2013-07-26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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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助条件:(一)申报单位须在杭州市注册登记,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、研发能力和工作基础。项目的实施地点必须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,且项目为2012年1月1日后完成或正在实施的项目。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项目实施单位(业主),我市企业参与示范项目合作研究开发、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可与项目实施单位联合申报。
(二)项目必须采用本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和产品,并要求完成后形成便于推广应用的标准、规范以及新颖成熟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,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和市场空间。
(三)项目技术先进、方案完备、示范性强,具有推广价值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,对全市物联网产业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,并在杭无应用先例或只存在个别类似案例。
(四)预期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投资额需达到200万元以上。
申报部门: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;
申报时间:每年申报一次,实际申报的时候以书面通知为准。
门: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



